筑业网 > 行业资讯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赣建价[2011]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关于从2010年7月1日起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的规定,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费用定额税金的组成,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并相应调整税金计取标准。调整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调整后的税金计取标准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调整后的税金计取标准

工程所在地

在市区的

在县城、镇的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

综合税率(%

3.477

3.413

3.284

其他资讯:
版权所有© 北京筑业志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保留一切权利 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3300号京ICP备10012143号-11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5号楼20层2010-8室 电话:010-51299114
在线客服

24小时销售服务电话

400-163-8866

微信购买专线:扫码直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