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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检验

施工单位应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9)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对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也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即认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原材料或中间产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和处置。

 

水泥、钢筋等主要原材料有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试验报告;产品设备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等。

 

水泥、钢筋、砂、石子、粉煤灰、外加剂、止水条等主要原材料按规定进行复检,检测项目及频次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的规定。

 

金属结构、启闭机及其配套电气设备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出厂验收手续及资料齐全。构配件等中间产品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试验报告,出厂验收手续及资料齐全。大型设备应进行出厂验收;设备进场后,有关单位按合同进行收货检查与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启闭机及其配套电气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混凝土(砂浆)标准试件等进行试验,检测项目及频次应满足《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的规定,试块龄期符合设计要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定期按分部工程不同强度等级分别进行分析和评定,质量应符合质量目标、设计及规范要求;采购的构配件及产品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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