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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7月3日,陕西省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文末附原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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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24〕10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现在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实施意见》(陕建发〔2006〕107号)作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4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制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本实施管理办法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见附件1:主要人员配备表;附件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二)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

1.综合资质

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2.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三)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二、标准

(四)综合资质

1.资历及信誉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质量检测经历年限,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资质存续期间的年限之和。


(2)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


(3)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含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由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劳动合同、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管理的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员(批告批准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桥梁及地下工程专项资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员(批告批准人)至少应有1名相应的注册人员。


(2)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由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劳动合同、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技术人员数量分布应覆盖全部9个专项资质的必备检测参数和申报的各可选参数。


(4)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


(5)主要人员职称和专业应符合《主要人员配备表》(附件1)要求,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应经检测业务培训,并通过陕西省住房建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能力验证。

检测报告中签字的检测人员应通过技术人员能力验证,数量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审核人员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员(批告批准人)通过管理人员能力验证,数量均应不少于对应专项资质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


3.检测设备及场所


(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和具有的各可选参数的要求;仪器设备应通过检定、校准、自检、自校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并符合相关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含检测场所)。


4.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要求。涉及多个检测场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场所。


(2)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五)专项资质

1.资历及信誉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质量检测经历年限,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资质存续期间的年限之和。


(3)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由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劳动合同、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员(批准人员)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桥梁及地下工程领域,检测报告审核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员(批准人员)至少应有1名相应的注册人员。


(2)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附件1)规定要求。


(3)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


(4)主要人员职称和专业应符合《主要人员配备表》(附件1)要求,主要人员应经检测业务培训,并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能力验证。


检测报告中签字的检测人员应通过技术人员能力验证,数量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审核人员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员(批告批准人)通过管理人员能力验证,数量均应不少于对应专项资质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


3.检测设备及场所

(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和具有的各可选参数的要求;仪器设备应通过检定、校准、自检、自校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并符合相关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含检测场所)。


4.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要求。涉及多个检测场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场所。


(2)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三、业务范围

(六)综合资质

承担全部专项资质中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七)专项资质

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四、附则

(八)本资质条件中的主要人员(参见主要人员配备表)是指注册在本检测机构的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


(九)本资质条件规定的主要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检测机构应与主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


(十)对于无检测机构的偏远县(市、区)(具体名单以人部发〔2006〕61号为准),登记地址在本县(市、区)的申请人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其申请专项资质中主要人员数量标准,但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资质,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个专项资质,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上述检测机构仅可在登记地址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检测业务。


(十一)因国家强制性规范或相关施工验收标准要求,需由检测机构完成检测的进场复试或实体检验等检测参数,如未列入附件3的,均视为相应专项资质的可选参数。


(十二)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检测机构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质量检测经历年限以承继合并前检测机构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检测机构发生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新设立单位不承继原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经历年限,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十三)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资质,其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的,应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

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测参数的,不属于资质增项,专家评审内容参照资质评审的相关规定简化执行。


(十四)检测机构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十五)主要人员配备表中的中、高级职称人数要求为并列关系。一个参数有多种检测方法的,以检测机构申请的参数为依据,如检测机构申请参数为一种方法,则现场评审一种方法,机构电子证照背面参数标注清楚方法,机构在批准的方法内从事检测活动,超方法视为超资质标准;参数为全部方法,则现场评审全部方法。


(十六)过渡期内,对于原检测项目中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个别检测参数,超出有效期的,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给其他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严格执行部令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十七)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变更未通过的,其未履行完毕的检测合同经委托方同意可继续履行,不具备检测技术能力的检测参数除外。


(十八)质量检测场所涉及多个场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所有检测场所,每个场所应至少具备一个专项类别全部必备参数检测能力(大型、特殊设备除外)。 


(十九)实施办法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


(二十)以上条款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主要人员配备表

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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