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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不属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设计变更范围包括:涉及工程建设标准、规模的调整;工程技术方案改变、具体施工项目调整;其它由于使用功能、地形地质条件、质量安全、征地拆迁等原因需调整建设方案。


以下事项范围不属于设计变更: 

1、对工程合同条款的解释和执行而引起的造价变化; 

2、对工程合同中是否总包项目的解释而引起的造价变化; 

3、工程招标中介预算漏项和错项的核定; 

4、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的赔偿; 

5、预算定额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 

6、未按照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返工的; 

7、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8、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工艺及安全文明施工需要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工程措施等; 

9、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程量;其它非技术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等; 

10、属于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的费用(如一般临时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道路与通道、围蔽、支护等,以及其他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的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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