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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32与其它规范中废止条文的对比分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

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8、6.0.6条。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

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


现行通用规范条文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3.3.7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

2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外墙的连接应牢固,保温系统各层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3 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推拉门窗扇应配备防脱落装置;

4 临空处设置的用于防护的栏杆以及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抓杆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5 重量较大的灯具,以及电风扇、投影仪、音响等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仪器,不应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对应废止相关强制性条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3.1.4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6.1.11 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

6.1.12 推拉门窗必须牢固,必须安装防脱装置。

7.1.12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1.1.12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现行通用规范条文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4.2.7 当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确认能够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2.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对应废止相关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现行通用规范条文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4.3.4 单位工程完工后,各相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  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3  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应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4  监理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5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对应废止相关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现行通用规范条文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3.4.1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对应废止相关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现行通用规范条文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3.4.3 施工工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均应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3.4.4 检测机构应独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扯、替换或修改。

3.4.5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对应废止相关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现行通用规范条文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3.4.3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均应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3.4.4 检测机构应独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3.4.5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4.2 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工程试验及检测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对应废止相关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现行通用规范条文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3.2.2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废止相关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

3.0.4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3.0.6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现行通用规范条文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3.4.3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均应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3.4.4 检测机构应独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3.4.5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废止相关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3.0.8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4.1 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

5.4.2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5.7.4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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