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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调整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范围!危大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来源:吉林省住建厅,度川管理研究部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31220日起施行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主要包括:总则、危大工程范围、前期保障、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重新调整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范围

(一)调整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范围。

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增加了“采用型钢悬挑”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增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二)调整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1.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部分,增加了“采用型钢悬挑长度3m及以上工程”;

2.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将2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联合作业工程纳入非常规吊装作业;

3.脚手架工程部分的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工程。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高度大于15m,或施工荷载大于2.0kN/㎡;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大于5m,或均布荷载大于5.5kN/㎡,集中荷载大于15kN

4、在其他部分增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工程”。市政排水管道、调蓄池等清淤工程。在施工现场封闭空间内,采用燃料加热或电加热等升温方式的冬期施工工程。


其他变化

1、危大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细化了危大专家申报条件,严格危大工程专家准入标准,增加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2、专家论证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


3、论证会应在施工现场召开

超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会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召开,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前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


4、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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