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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审查验收最新标准规范!

1、改建、扩建工程的应急照明设计应执行现行规范;装修工程若装修内容含应急照明的,也应执行现行规范。

2、教育、医疗等建筑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的规定,两者不一致时取其较高值。

3、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控制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4、需设置应急照明场所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中3.2.5条的表3.2.5外,还包括以下场所:

  1 高层住宅中连接两个楼梯间的室外连廊;

  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3 当商铺内的任一点至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大于15m时,商铺内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4 敞开楼梯间和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楼梯间。

5、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气竖井、排烟机房、电梯机房当设计为火灾时不需工作和值守的场所,且在图纸中有标注时,不需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人员密集场所应按每个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箱)。

7、楼梯间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箱)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各防烟楼梯间时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箱);

  2 各封闭楼梯间时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箱);

  3 敞开楼梯间可以与位于同一防火分区的一个楼层或几个楼层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箱);

  4 剪刀梯应按两个独立的楼梯间考虑,设两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箱)。

8、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不应设置在防烟排烟风机房、消防水泵房内。

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点亮控制模式设计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相关规定。

10、灯具采用非集中控制时,灯具主电源采用的正常电源应在灭火水系统启动之前切除,由蓄电池供电。

11、老年人照料设施和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其消防应急灯具可由所在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备用照明灯具可由所在楼层的应急照明双电源自动切换箱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12、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1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14、安全出口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出口应设施疏散出口标志灯。

15、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疏散出口,依据开门方向设置受控显示“出口指示/禁止入内”专用的疏散出口标志灯。

16、当建筑有利用屋面疏散的要求时,出屋面的疏散出口依据开门方向设置疏散出口标志灯。

17、需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地面方向标志灯的场所,应在出图时完成相应设计。日后根据经营需求调整内部布局时,应由管理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重新进行安全疏散的设计,并重新报审。

18、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高度大于4.5m的灯具,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 安装高度为3.5m~4.5m的灯具,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 安装高度小于3.5m的灯具,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19、方向标志灯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2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m;

  4 地下室楼梯间应在每个层楼的休息平台安装方向标志灯,指示上楼方向;公共建筑地上楼梯间宜在每层楼的休息平台安装方向标志灯,指示下楼方向。

20、汽车库、修车库等场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 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3 当疏散通道的车位对安装在墙、柱等结构上的方向标志灯有遮挡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1、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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